追债过程中如何有效的收取对方录音证据
在追债案件咨询中,经常听到有人咨询我们深圳要债公司说“某某某欠我钱没还,我录了音,官司能不能打赢?”,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债公司给的建议是录音的作用有多大,还要看具体情况,录音证据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如果搜集的好,对打赢官司具有极大的帮助,下面将通过一些案例进行说明,追债过程中如何有效的收取对方录音证据。
案例1:深圳市某科技公司诉某通讯店侵犯商标权一案,被告为了说明自己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其他公司,提供了其私自录制的与该公司工作人员的对话。对于该份录音证据,法院认为仅有录音,但是录音内容与案情关联不大的情况下,无法通过录音来证明要证明的事实。对此,在搜集录音时,要在录音中体现双方的基本信息,对话的内容要与官司有关,比如说欠钱不还,对话的内容就要包含借钱的时间、方式、以及现在还欠多少,录音并不是简单的录制行为,它具有固定事实的作用。
案例2:张某诉深圳某公司工伤纠纷一案,张某在公司工作了一周就受伤入院,后申请工伤索赔,公司不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张某为证明自己是公司的员工,在公司的大门处录制了与保安的对话,并将视频交给了法院,法院认为从视频可以看出公司的人都认识张某,结合其他材料,认定了劳动关系。因此,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录制视频会更好一点,毕竟视频中能看到对方,对方否认的可能性会小很多,并且还要尽可能地搜集其他证据,最好是能与视频内容能相互印证的书面材料。
案例3:付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为证明李某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付某提交了自己私自安装在李某车上的录音机录制的对方幽会的录音,虽然付某极力认为这份录音对于财产分割有很大的作用,但法院认为付某私自安装在李某车上的录制设备侵犯了对方的隐私,不予采纳。所以说,搜集录音时,要手段合法、场合合法,如果达不到这个基本要求,即使作用再大,最终也会面临不被采纳的风险。
以上是我们常年讨债案例给的一些建议,追债过程中,怎样搜集录音证据是一门学问,证据的作用如何,与搜集的方法、过程有、录制的内容有很大的关系,术业有专攻,如果对自己的事情足够重视,建议在专业要账公司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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