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追债公司和法院哪种办法追债快?

   |    2019年1月15日  |   个人案例, 企业债务, 委托合同, 法律咨询, 法院案例, 讨债技巧  |    0 条评论  |    254

深圳追债公司

借条是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最有力证据,但是转账凭证也能够证明转账事实的存在。有借条可以追回欠款吗?深圳追债公司和法院哪种办法追债快?借条为借贷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的凭证,同时具有推定借贷事实已实际发生的初步证据效力,但在债务人提出借贷事实未实际发生的抗辩,且人民法院对借贷事实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时,债权人还应提交其他证据印证借贷事实的实际发生。更多债权债务法律咨询上网搜索:深圳湘粤追债公司王总。

案例:

2018年10月15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了原告蒋某与被告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8年6月,蒋某向罗湖区法院提起诉讼称,宋某因承包工程需要,于2016年1月20日向其借现金人民币35万元,宋某向蒋某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3个月,但在借款到期后宋某并未如期归还。

被告宋某辩称其向蒋某出具的借条是在受蒋某胁迫下所写,并非本人真实意愿,原告也并未向自己实际交付该借条上所载的借款金额,该借款不存在。审理中,原告蒋某称其借给宋某的35万元全部为现金一次性交付,资金来源于被告宋某以前支付给自己的工程款、借款等,但并未提交资金交付的证据。更多债权债务法律咨询上网搜索:深圳湘粤追债公司王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被告宋某承包了某工程的部分项目分包给蒋某,后双方因工程款结算事宜发生纠纷。原告蒋某于2017年10月5日伙同他人将被告宋某打伤致其住院治疗并扣留了宋某的一辆越野车。根据全案事实,法院裁判认为,原被告尚存在工程款给付争议,且为此还发生打架纠纷。

债务无论从借款时间节点还是借款对象上看均明显有悖常理;且原告蒋某作为债权权利主张人应当就向被告宋某交付的借款资金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原告虽出具了蒋某所写的借条但并未提交资金交付的证据,其所主张的借贷事实证据不充分。为此,法院依法驳回了蒋某的诉讼请求。

深圳湘粤追债公司王总解读: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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