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借条清债公司绝招
2017年民间借贷深圳清债公司发觉往往都发生彼此熟悉的亲戚、朋友之间,因为熟悉、了解,很多人都会碍于情面而不打借条,正是因为这样一旦借贷双方撕破脸皮发生纠纷,无借条清债公司绝招,民间借贷的债权人就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发生的借贷事实,债权人的利益就有可能遭受损失。对于这样情况,深圳湘粤对于无借条清债公司有绝招!
清债公司教你几招备用
没有借条,可以找证人
案例1:原告王某称,被告李某跟他借款50000元。考虑是熟人,王某碍于情面没有让李某立借款字据。两个月之后,借款人李某并没有按照约定按时还款,也没有作出任何说明。又过了很长时间,王某看到李某还没有还钱的意思,王某请求深圳清债公司帮助,,就找到李某催要借款,但李某以手头没钱为由加以推托。当日给王某还了5000元,苦苦请求王某带着清债人员离开,保证过几天还款,之后王某多次催要此款,李某却以各种借口一拖再拖。王某当初借款给他是信任他,被抓住后又苦苦央求王某放了他,王某在正规清债公司帮助下把欠款人李某告上法庭后,李某辩称:我只欠原告1000元钱,已经还给他了,现在我不欠原告钱了。
公堂之上,原告王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供了陈某的一份证言作为证据。被告李某对此份证据提出异议。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传唤证人陈某到庭,当庭陈述作证,并经双方当事人进行指证。最终,滨海县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李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李某在判决生效后给付王某借款45000元。
深圳湘粤清债公司律师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但无利害关系第三人陈某的证言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及借款数额,所以原、被告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借条和证人证言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其效力主要看是否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司法实践中,所以如果有证人可以作证而且属实的,一样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
注意事项:民事交易过程中,一般最好取得书面的证据,如合同书、欠条、借据等等。除此之外,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缴款凭证、转账凭证、手机短信,甚至于他人的口头证言等,也均可以。
没有借条,可以偷偷录音
案例2:“她不记得了,没关系,我这里有录音。”听到媳妇向清债人说“从未借过钱”,婆婆刘某即刻拿出早已准备好的电话录音,呈给法庭,当场揭穿了欠宋媳妇的谎言。婆婆刘某表示,媳妇成某去年2月与儿子结婚前,曾向她借款10万元,但当时考虑到即将成为一家人,就没有好意思让未来媳妇出具借条。婚后,刘某多次向媳妇宋某暗示欠钱之事,媳妇都佯装不知。追债中,媳妇宋某辩称,她从未向婆婆刘某借过钱。听到媳妇一如往常的否认,婆婆刘某当即向正规清债公司提供了她与宋某的电话通话录音、电话详单、短信息及证人证言等证据,正规清债公司据此作出决定,媳妇宋某于当日必须归还婆婆陆某10万元。
湘粤清债律师认为:媳妇宋某在婚前向婆婆刘某借款的事实,由两人之间的通话录音予以证实。媳妇宋某以不记得为由否认通话事实,但又不愿对该录音进行技术鉴定。而婆婆刘某在提供该录音的同时,还提供了录音时在场证人王某的证言及电信部门的电话详单予以佐证该录音的真实性,故该录音系客观真实的,具有证明效力。
没有借条到法院起诉可搜集的证据
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录音证明借贷事实
保留的借钱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保留的银行转账凭单
借条丢失后四招补救
案例:2年前,刘某因购买农用车向我借钱6万元,现在到了还款期限,我多次催要,他总是推托拒不还款。我打算起诉,但我找不到借条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湘粤清债公司律师认为:作为债权人一旦将借条遗失,就不要仓促向法院起诉。因为一旦对方觉察借条遗失而赖账,你只能眼睁睁地丧失诉讼权利。
那么借条遗失了,有没有补救措施呢?还是有的,你可根据相关情况采取以下措施:前提是千万要做好“保密”工作,不要让对方觉察借条已经丢失;
其次,可态度从容地要求债务人订立还款计划或签订还款协议,只要对方肯于订计划、签协议,条件可放宽。通常债务人较易接受这个要求;
第三,请了解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出具书面证实材料或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必须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第四,委托代理人与对方接触,做好谈话笔录。对方在没有觉察借条丢失的情况下,往往认账,他会把精力集中到能否还债的理由上。
以上尽管是间接证据,附之你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等书面材料,可形成一个“证据链”,相信能打动法官。
债务纠纷起诉程序是怎样的?
准备证据材料
起诉:到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起诉,需要带身份证、起诉书、证据材料等
法院受理:
(1)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
(4)当事人的追加
开庭审理:
(1)时间: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
(2)程序:开庭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3)确定开庭日期: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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